職業醫學科醫師臨場服務之32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林彥廷

- 5月2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特殊危害作業在職業醫學的領域中是相當具有挑戰性的領域範疇,一則為一般其他科門診中接觸臨床患者的頻率及次數相當少,再則缺乏臨場服務經驗的醫師對於勞工工作的環境、作業流程、實際危險因子的觀察,匱於想像。從事臨場服務十餘年,臺灣加工製造業、重工業密集,長期與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朋友、業主站在現場與最直接的危害因子做對抗,目標降低特殊作業帶來的損失與風險,以下粗淺介紹32種部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未來將以危害作業種類為綱詳述相關醫學知識。同時讓普羅大眾與企業主能直觀瞭解本身從事的工作是否涉及,並建議依照法規聘僱職業醫學科醫師臨場服務。
32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1.高溫作業
2.噪音作業
3.游離輻射作業
4.異常氣壓作業
5.鉛作業
6.四烷基鉛作業
7.1,1,2,2-四氯乙烷作業
8.四氯化碳作業
9.二硫化碳作業
10.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
11.二甲基甲醯氨作業
12,正乙烷作業
13.聯苯氨及其鹽類作業
14.鈹及其化合物
15.氯乙烯作業
16.苯作業
17.二異氰酸甲苯、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18.石棉作業
19.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20.錳及其化合物作業
21.黃磷作業
22.聯吡啶或巴拉刈作業
23.粉塵作業
24.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25.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26.鎳及其化合物作業
27.乙基汞作業
28.溴丙烷作業
29.1,3-丁二烯作業
30.甲醛作業
31.銦及其化合物作業
32.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相關法源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三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 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 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 者,得僱用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僱用之人員,於勞工人數 在三千人以上者,得納入附表三計算。但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之比例,應達四分之三以上。
<第二十一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 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 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 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所定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 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 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所定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 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 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 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職業醫學科 專科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 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紀錄,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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